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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5号原告:胡××。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