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5号原告:胡××。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