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民XX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闻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XX,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2009)深X法民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X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另一半退回上诉人X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3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粤 芳审 判 员 柯 云 宗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开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