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美倩与淄博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美倩;淄博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6号原告:徐美倩,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淄博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倩诉被告淄博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0元,由原告徐美倩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