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刘四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四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9)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四云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四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缪某(已判)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望江新街xxx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撬窗入室,窃取铜条四根。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00元。2、2007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缪某等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东山开发区毓蒙路xxx号浙江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爬围墙入内,窃取银铜300斤。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1000元。3、2007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缪某经预谋,窜至瑞安市飞云镇林垟林北村浙江xx机电有限公司,爬围墙后撬门入室,窃取紫铜铜条70多斤。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100元。4、2007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缪某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上望街道林东村望东西路xxx号瑞安市xxxx机械厂,爬铁棚入内,窃取铜芯电线9卷,总长度为3764米。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80831元。5、2007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等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后工业区上兴东路xx号瑞安市xxxx机械厂,推门入内,窃取紫铜成品1200斤、紫铜铜线200斤。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800元。6、2007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缪某经预谋,窜至瑞安市莘塍镇前埠村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爬围墙后撬锁入室,窃取铜芯电线7卷、机台零件铜套200斤。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1400元。7、2007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缪某等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上望街道北隅工业区望东东路xxx号温州xx散热器有限公司,撬窗入室,窃取黄铜带800多斤。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5200元。8、2007年5、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四云伙同张某、缪某等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工业区上旺东路x号浙江xx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窃取铜带3、4卷,重约140斤,铜螺丝1袋,重约140斤。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350元。9、200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四云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莘塍镇上沙塘工业区瑞安市xx机械有限公司,窃取偏心铜套18只、花键铜套8只、连管铜套4只、铜涡轮3只、调节铜螺母40只及铜末1袋,重100余斤。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5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四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缪某、肖某、洪某、黄某、鲍某、林某甲、胡某、薛某、虞某、方某、林某乙、林某丙、李某、任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四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四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四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责令被告人刘四云共同退赔本院(2009)温瑞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退赔被害单位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00元、浙江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1000元、浙江xx机电有限公司2100元、瑞安市xxxx机械厂80831元、瑞安市xxxx机械厂33800元、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21400元、温州xx散热器有限公司25200元、浙江xx汽车电器有限公司8350元;退赔被害单位瑞安市xx机械有限公司1853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吴小珠人民陪审员 南小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佩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