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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