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