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王和明与青岛华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明,青岛华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46号原告王和明,男,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华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文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减半收取15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