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3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宵宾与刘文艺、骆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宵宾,刘文艺,骆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80号原告曹宵宾,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5幢1单元301室。被告刘文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东红村68号。委托代理人毛美荷,女,194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东红村68号。被告骆向青,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东红村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宵宾诉被告刘文艺、骆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由原告曹宵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