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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3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宵宾与刘文艺、骆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宵宾,刘文艺,骆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80号原告曹宵宾,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5幢1单元301室。被告刘文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东红村68号。委托代理人毛美荷,女,194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东红村68号。被告骆向青,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东红村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宵宾诉被告刘文艺、骆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由原告曹宵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