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108民初8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何宗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宗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8318号 原告:何宗秀,女,汉族,1941年8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青,女,汉族,系原告女儿。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 负责人李卫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何宗秀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何宗秀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宗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宗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何宗秀承担。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