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宗灵、周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灵,周瑜,王建朝,王振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宗灵,村民。200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周瑜,村民。200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建朝,村民。200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振,村民。2009年10月14日因本案��羁押,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宗灵、周瑜、王建朝、王振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杨宗灵、周瑜、王建朝、王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伙同毛洋、XX、吴雷、沈成等人(均逃)在本市文理学院南门外用租赁的车牌号为陕A×××××雪弗兰轿车将被害人李某、朱某挟持至本市雁翔路一无人处,要求李某、朱某偿还2009年9月杨宗灵给李某、朱某的办事费共计2.38万元。在几名被告人的殴打下,被害人李某、朱某便立即联络��友还钱,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等人于21时许强行将被害人李某和朱某带至本市友谊东路西佳大厦2楼餐厅3号包间内等候被害人的朋友送钱。22时许,被害人李某的女友哈彦红及同事张熊涛赶到,并与被告人商议先放人后还钱,未果,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等人又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朱某带离西佳大厦,因被害人李某企图逃脱被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等人威胁、殴打,被告人周某用刀将被害人李某左手、左臂某。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等人将被害人带至本市雁塔区孟村“孟丽客房部”,分别将被害人李某、朱某关押在310、314房间,限制其出入自由。直至当日11时许,民警在“孟丽客房部”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并将被害人李某、朱某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四被告人在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朱某人身自由期间,还对被害人李某、朱某进行殴打,依法应重处罚。被告人杨宗灵、周某、王某、王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宗灵���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周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年月日止)。三、被告人王建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年月日止)。四、被告人王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