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81号原告屈某某。被告楼某某。原告屈某某为与被告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洛桑益西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某诉称,2009年7月16日被告楼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前归还。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故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楼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的户籍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楼某某拖欠原告屈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故被告应当及时还款,逾期不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屈某某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楼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洛桑益西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