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201-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庞××。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实为合伙关系,而现在尚不具备合伙清算的条件,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404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石 银 山审 判 员 翁 磊人民陪审员 翁 志 道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