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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201-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庞××。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实为合伙关系,而现在尚不具备合伙清算的条件,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404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石  银  山审 判 员 翁    磊人民陪审员 翁  志  道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