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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与白国平、康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白国平,康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景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旭峰、金高舜。被告:白国平。被告:康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国平、康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潘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