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与白国平、康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白国平,康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景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旭峰、金高舜。被告:白国平。被告:康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国平、康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潘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