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富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与丁善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丁善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浙江富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有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渭清,义乌市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善辉,三里街道大岭村外大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原告浙江富亨针织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浙江富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