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国海与丁兴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海,丁兴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88号原告:夏国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中心学校集体宿舍。委托代理人:赵梁波,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兴妙,,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福全镇峡山村峡山682号。委托代理人:何国华,住绍兴县福全镇富强村4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海诉被告丁兴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海撤回对丁兴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