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51号原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义乌市江东南路13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金剑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显武、成小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梅湖体育中心体育场东区。法定代表人龚汉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义乌市亚洲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