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艳萍与沈古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萍,沈古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萍,女,系商南县试马镇广播站职工。被执行人沈古钟,男,系试马镇畜牧兽医站职工。郑艳萍与沈古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艳萍于200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判决书中第二条内容:由沈古钟给付女儿沈芳羽2009年全年抚育费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古钟于2010年1月5日交清给付女儿沈芳羽2009年全年抚育费24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郑艳萍领取案件执行款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条由沈古钟给付女儿沈芳羽抚育费的内容2009年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