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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艳萍与沈古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萍,沈古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萍,女,系商南县试马镇广播站职工。被执行人沈古钟,男,系试马镇畜牧兽医站职工。郑艳萍与沈古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艳萍于200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判决书中第二条内容:由沈古钟给付女儿沈芳羽2009年全年抚育费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古钟于2010年1月5日交清给付女儿沈芳羽2009年全年抚育费24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郑艳萍领取案件执行款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条由沈古钟给付女儿沈芳羽抚育费的内容2009年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