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申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恩新与陈震南、陈风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恩新,陈震南,陈风,陈德耀,陈可爱,陈可云,陈永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申字第87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陈恩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震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德耀。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可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可云。原审被告陈永锡。申请再审人陈恩新与被申请人陈震南、陈风、陈德耀、陈可爱、陈可云、原审被告陈永锡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2004)瓯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恩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09年12月21日,申请再审人陈恩新以本人不与被申请人陈震南、陈风、陈德耀、陈可爱、陈可云争房屋了,同意原审判决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恩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恩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戴华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