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博瑞公司诉合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合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59号。法定代表人吕公义,博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有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静,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合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智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29号。法定代表人宋莉,合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密,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瑞公司诉被告合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瑞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瑞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合智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瑞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博瑞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