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11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超;王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02民初31号申请人: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威武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曹立峰,经理。申请人:彭超,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王娜,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河北毅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超、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超、王娜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元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