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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骋与徐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骋,徐世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7号原告:范骋。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7060611。委托代理人:钱行,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梅。1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骋与被告徐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骋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270元,由范骋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