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骋与徐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骋,徐世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7号原告:范骋。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7060611。委托代理人:钱行,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梅。1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骋与被告徐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骋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270元,由范骋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