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池海东与岑圣宽、严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海东,岑圣宽,严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号原告池海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季飞国。被告岑圣宽。被告严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海东与被告岑圣宽、严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海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