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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高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高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2号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龚江平,公司董事长。被告:吴高亮,乌市稠城街道江北下朱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高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