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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左某某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立宝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