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左某某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立宝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