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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工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余姚××工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宁波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庄市勤勇村××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邬×。被告:余姚××工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市镇工××区。法定代表人: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工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玉萍地人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 国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