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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书农与何旻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农,何旻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42号原告:杨书农,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丰民路10号3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周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何旻煦,绍兴市人,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天丰华府4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农与被告何旻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农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农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农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书农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