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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执2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2-13

案件名称

(2019)湘0702执2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思艳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杨思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2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负责人:杨文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思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思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思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工商无股权,证券公司无财产、银行有存款25000元,已拨给申请人。2019年11月12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杨思艳名下有车牌号为湘J268A3的汽车一辆,2019年11月2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该车辆。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1月25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思艳生活居住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下午冲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该村委会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2019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思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6633.95元,已执行到位250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01633.9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目前发现的财产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2执274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刘 沫审 判 员  何李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章 帅代理书记员  谢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