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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执16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鑫科矿业有限公司、尚邦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安市鑫科矿业有限公司;尚邦富;陈永红;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永丰机砖厂;南充市嘉陵区龙岭镇尚家坝砖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执16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鑫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二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兰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尚邦富,男,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陈永红,女,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永丰机砖厂,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陈滩子村五社。 投资人,陈永红。 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龙岭镇尚家坝砖厂,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龙岭镇尚家坝。 投资人,尚邦富。 本院在执行广安市鑫科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尚邦富、陈永红、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永丰机砖厂、南充市嘉陵区龙岭镇尚家坝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鑫科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广安市鑫科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602执1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相立凯 审判员  魏光平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