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赌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宏,刘某军,张某进,罗某,邱某芬,陈某龙,唐某,陈某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原审被告人唐某宏,男。原审被告人刘某军,男。原审被告人张某进,男。原审被告人罗某,男。原审被告人邱某芬,男。原审被告人陈某龙,男。原审被告人唐某,男。原审被告人陈某河,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赌博罪一案,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2605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张某进将其租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某社区物业新村玉良街××号出租屋一楼租给他人设置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唐某宏、刘某军、罗某、邱某芬、陈某龙、唐某、陈某河、陈某等人在该赌场以赌牌九方式设置赌局,在赌场中坐庄、抽水、放贷、望风,并召集他人来赌场赌博。2009年6月12日,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九名被告人及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并缴获赌博工具若干。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抓获经过、赌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龙、黄某庆、王某军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宏、刘某军、张某进、罗某、邱某芬、陈某龙、唐某、陈某河、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等。原审认为,被告人唐某宏、刘某军、张某进、罗某、邱某芬、陈某龙、唐某、陈某河、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综合本案情况,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唐某宏、刘某军、张某进、罗某、邱某芬、陈某龙、唐某、陈某河、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邱某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随案移送缴获的牌九两副、扑克牌一副、骰子六个、铁尺四条、对讲机两部,予以没收。上诉人陈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帮忙望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唐某宏、刘某军、张某进、罗某、邱某芬、陈某龙、唐某、陈某河犯赌博罪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唐某宏、刘某军、张某进、罗某、邱某芬、陈某龙、唐某、陈某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关于上诉人陈某提出其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望风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曾某智辨认出上诉人陈某参与赌博,证人黄某龙、黄某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唐某在赌档帮忙望风,同案人唐某亦辨认出上诉人陈某,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陈某参与本案赌博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陈某的上诉意见与本案证据显现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正 茂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周 祖 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