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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鼎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鼎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委托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上诉人深圳鼎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鼎X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深圳鼎X有限公司虽以其制定的《加班管理规定》及其编制的《考勤表》和《门禁进出纪录与考勤表》作为依据,提出上诉请求,但《加班管理规定》系其内部规定,上诉人并未充分证明其已通过合理途径将该规定告知被上诉人袁XX;另一方面,上诉人虽在原审提交了《考勤表》和《门禁进出纪录与考勤表》,但其上均无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因该三份证据存在证明瑕疵,且其内容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与被上诉人提交的《每月鼎识考勤表》内容相矛盾,故本院对上诉人所提交的《加班管理规定》、《考勤表》和《门禁进出纪录与考勤表》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诉人请求。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鼎X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