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杰与孙炜、吕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杰,孙炜,吕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35号原告董杰,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洋村西巷15号。被告孙炜,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中兴街2号2单元402室。被告吕美娟,壶山街道中兴街2号2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杰与被告孙炜、吕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杰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杰负担。审 判 长 邹摄平陪 审 员 程云荣陪 审 员 王柏林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