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梁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梁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29号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县恼里。法定代表人:崔培军。委托代理人:莫信源,。被告:梁辉华,市新河镇梁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