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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徐××。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缪××银行存款人民币90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缪××银行存款人民币90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春燕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