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徐××。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缪××银行存款人民币90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缪××银行存款人民币90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春燕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