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临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学德,崔汝博,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袁学德。被执行人崔汝博。被执行人王玉梅。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袁学德、崔汝博、王玉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学德、崔汝博、王玉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16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80163元,扣缴执行费1302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