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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县××××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张××、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额贷款担保中心;张××;冯××;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730号原告:象山县××××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象山县××街道丹峰××楼××室。法定代表人:蒋××。被告:张××。被告:冯××。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张××、冯××、任××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冯××已还清了全部担保垫付款为由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1元,减半收取2815.50元,由原告象山县××××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