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行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绍行审字第3号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潮美。2009年12月23日,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09)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当事人徐奇伟、沈月琴违法生育第二孩,决定向当事人徐奇伟、沈月琴征收社会抚养费133425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未到申请时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绍县计生征字(2009)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忠审 判 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