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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2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案件名称

张君儒与李友良、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君儒;李友良;刘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425民初207号原告:张君儒,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告:李友良,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告:刘建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原告张君儒诉被告李友良、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君儒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儒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儒撤回对被告李友良、刘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张君儒负担。审  判  员   王翠兰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海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