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042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案件名称
张君儒与李友良、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君儒;李友良;刘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425民初207号原告:张君儒,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告:李友良,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告:刘建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原告张君儒诉被告李友良、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君儒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儒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儒撤回对被告李友良、刘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张君儒负担。审 判 员 王翠兰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海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