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承国、董达荣等与宁波市鄞州邱隘鸿发服装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承国,董达荣,欧阳洋萍,杨芳芳,杨炉辉,刘新泼,欧阳喜梅,杨美丽,欧阳燕子,钟海燕,张小金,宁波市鄞州邱隘鸿发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4-1号提情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徐承国,(身份证号码为36232519830808193x),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龙门乡土岩村341号。申请人:董达荣,(身份证号码为362330197512186356),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昌洲乡新宗里村。申请人:欧阳洋萍,(身份证号码为362330198911194243),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山闾村委会。申请人:杨芳芳,(身份证号码为362321198611070525),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董团乡中魏村杨家11号。申请人:杨炉辉,(身份证号码为362321198810220514),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董团乡中魏村杨家11号。申请人:刘新泼,(身份证号码为362330199010024356),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三口村155号。申请人:欧阳喜梅,庙前乡大明山村196号。申请人:杨美丽,(身份证号码为362321198909010525),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董团乡中魏村杨家47号。申请人:欧阳燕子,(身份证号码为362330199105184205),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三组056。申请人:钟海燕,(身份证号码为36233019820328642x),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昌洲乡新宗里村。申请人:张小金,(身份证号码为362321198508070834),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董团乡联星村下仓坞046号。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邱隘鸿发服装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河西村。法定代表人:钱文祖,厂长。申请人徐承国等11人以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邱隘鸿发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邱隘鸿发服装厂所有的价值53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邱隘鸿发服装厂的银行存款53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额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毅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