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车××车××厂、舟山市××车××车××厂与被申请人孙某因道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车××车××厂,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保字第2号申请人舟山市××车××车××厂,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被申请人孙某。申请人舟山市××车××车××厂与被申请人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提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000元停止支付,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中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000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良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