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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蔡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被执行人蔡某,女。康某某与蔡某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西民一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1日,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尚勤路398号上下两间房屋中上层一间归康某某所有,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胜地执行员  舒四来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