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蔡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被执行人蔡某,女。康某某与蔡某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西民一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1日,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尚勤路398号上下两间房屋中上层一间归康某某所有,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胜地执行员 舒四来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