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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万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叶琴与熊元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琴,熊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万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叶琴,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义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元俊,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叶琴与被执行人熊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