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电泳有限公司与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电泳有限公司,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5号原告:瑞安××××电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杨××。原告环球××与被告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起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眼镜配件电镀加工。2006年6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6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约定:从2006年8月份开始于每月30日(2月为28日)前最少还3000元,争取每月还5000元。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某某告加工款60000元;2、被告支某某告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0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归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未作答辩。原告环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被告的人口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还款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加工合同关系,被告欠加工款60000元并承诺还款,但至今未付的事实。被告杨××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确认其具有证明力,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明确约定从2006年8月份开始每月最少支付3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从2009年10月30日开始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某某告瑞安××××电泳有限公司加工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9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瑞安××××电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负担。(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