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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吕松林与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松林,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武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吕松林,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司新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永宁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虹,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开平,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晓帆,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吕松林与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张红兵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松林诉称,1999年10月,我为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广济大商园工程的附属工程。工程完工后,我与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先后于2005年3月7日和2005年12月21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我工程款256691.89元。此款经我无数次的催讨,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均以无钱为由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56619.89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5年3月7日的结算清单1份;2、2005年12月21日的结算清单1份;3、2005年12月21日的结算单1份;4、吕松林与武穴广济大商园项目开发经理部基建处于2000年12月8日签订的《市政管沟、道路分段承包施工合同》及黄冈地区建设工程预(决)算表各1份。上述证据拟证实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欠工程款256619.89元。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欠吕松林工程款,根据我公司的财务帐,工程款已经付清了。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5年12月21日的结算清单1份,拟证实吕松林的工程款为184736元;2、附属工程预付款帐页,拟证实已预付吕松林工程款27609元;3、在建工程帐页,拟证实吕松林拿材料共计41480元,应抵付工程款;4-1、2006年6月13日,该公司的证明及吕松林的借条,拟证实已将一套商品房以860元/平方米的价格抵给吕松林;4-2、2005年12月15日,吕松林出具的借条1份,拟证实吕松林借款59000元;4-3、2005年12月15日,吕松林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实吕松林欠款58900元;4-4、2006年6月5日,吕松林出具的借条1份,拟证实吕松林借款5000元;4-5、2006年7月17日,吕松林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实吕松林欠款10000元;5、2000年3月22日,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大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建设广济大商园合同书》,拟证公司对中心大道的路基只承担40000元;6、吕松林于2001年先后出具的领条8份,拟证实吕松林已领款10434.90元;7-1、2005年12月15日,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朱灿涛签订的《预售购房合同书》及吕松林于当日出具的借条各1份,拟证实朱灿涛购房时,公司收取了部分购房款,由吕松林收取59000元,吕松林遂出具借条。该款应抵吕松林的工程款;7-2、2005年12月15日,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朱艳桥签订的《预售购房合同书》及吕松林于当日出具的欠条各1份,拟证实朱艳桥购房时,公司收取了部分购房款,由吕松林收取58900元,吕松林遂出具欠条。该款应抵吕松林的工程款。经庭审质证,原告吕松林对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4、6、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4-2、4-3、4-5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吕松林认为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证据4-2、4-3的条据是双方结算前出具的,在2005年12月21日结算时已经扣除;证据4-5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没有成就,原告吕松林不应付款。原告吕松林对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3、5均有异议。原告吕松林认为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3仅仅只是帐页,没有原告吕松林的签字认可,故不予认可。原告吕松林认为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5与本案无关。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吕松林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吕松林的证据2、3的内容已经涵盖了证据1的内容。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的合同书无异议,但对预(决)算表有异议。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这份决算被告并没有参与,被告只承担40000元。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吕松林提交的证据1的内容已经被其提交的证据2、3所涵盖,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吕松林提交的证据4中的预(决)算表并不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所作出的,且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并不知情,故对该预(决)算表不予采信。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3只是帐页,而记账是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单方行为,在原告吕松林不认可时,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4-2、4-3与其提交的证据7中的条据是同一的。两份内容和证明目的相同的证据在同一案件中采信一份即可。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5是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以来,吕松林为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了广济大商园工程的多项附属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多次结算。2005年12月21日,双方进行了总结算。吕松林承建的工程价款为184736元(其中挖沟槽土方2239元、购槽回填土1340元、打、灌基梁孔1300元、下水管、检查井等46517元、中心道化粪池22781元、东阳回填土3312元、平整场地50002元、东阳零星用工3058元、正大回填土15000元、长港平整场地11122元、B、C区楼梯间28065元)。另外,吕松林修建了中心大道路基,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价款40000元。2001年4-6月间,吕松林先后八次在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领款10434.90元。2005年12月15日,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给朱灿涛、朱艳桥各一套房屋。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了部分购房款,余款由吕松林收取抵付其工程款。吕松林遂向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款59000元和欠款58900元的条据。2006年6月5日,吕松林向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同月13日,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交给吕松林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单价为860元(合计价款为94600元)的房屋抵付工程款。2006年7月17日,吕松林出具欠条欠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款10000元。欠条中约定,房产证办齐付清。本院认为,原告吕松林为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了工程,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原告吕松林为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共计价款为224736元,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累计支付了工程价款227934.9元。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超过了原告吕松林承建的工程价款。故原告吕松林要求被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消;……”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松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9元,由原告吕松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5149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