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乐君与徐万红、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万红,王乐君,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万红,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北漳镇余家坑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乐君,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弄**号***室。原审被告王春英,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新村3幢二单元203室。上诉人徐万红因与被上诉人王乐君、原审被告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