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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乐君与徐万红、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万红,王乐君,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万红,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北漳镇余家坑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乐君,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弄**号***室。原审被告王春英,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新村3幢二单元203室。上诉人徐万红因与被上诉人王乐君、原审被告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