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郑某因与被告金桂仙、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与金某某、张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金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9号原告:郑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郑某因与被告金桂仙、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奥德赛牌小型客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