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秋家针纺有限公司与王卫根、王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秋家针纺有限公司,王卫根,王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重字第3号原告:绍兴县秋家针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421498)。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阮江村。法定代表人: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系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根(曾用名王卫明。被告:王叶峰。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马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秋家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根、王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卫根、王叶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秋家针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卫根、王叶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绍兴县秋家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