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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林甲。申请人林甲申请宣告林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林乙,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7198610167297,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林甲儿子。申请人述称:2009年6月28日,其子林乙在从事吹膜工作时,不慎被漏电机床击倒,虽经多家医院治疗,至今仍昏迷不醒。现为给林乙筹集资金继续治疗,特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林乙系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林甲为林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