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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包装厂与海盐××力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包装厂,海盐××力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7号原告:海盐××包装厂,住所地:海盐县西××村××前××组。代表人:金×。被告:海盐××力制衣厂,住所地:海盐县××××盐东村。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包装厂诉被告海盐××力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包装厂撤回对被告海盐××力制衣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9元,由原告海盐××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