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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徐××、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16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徐××。被告:许××。原告陈××与被告徐××、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