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徐××、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16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徐××。被告:许××。原告陈××与被告徐××、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