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戴尚占、金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戴尚占,金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尚占,楚门镇城东路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708232951。被告:金弟,楚门镇东西村三环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8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戴尚占、金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100元,合计22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