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秀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27-2号原告: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清平公路3841弄5号商务楼2号楼111室。法定代表人:游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巧荣、朱丽清,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滨康路59号。法定代表人:陈拿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5280元,由原告上海南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剑佩 更多数据: